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18号)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3年2月3日发布2003年第3号公告,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晓星公司在聚酯切片原审调查中因为没有报名应诉,在终裁时被裁定适用“其他韩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即5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49条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韩国晓星公司认为其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一年内,对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倾销幅度为负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04年2月27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商务部对继续向韩国晓星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提出申请的时间、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出口国国内销售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商务部认为,韩国晓星公司的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关于申请立案的基本要求,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一)名称
1、中文名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
2、英文名称: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slices or ch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