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04年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农办财[2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重点,围绕国家粮食产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现就2004年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出目标
2004年度农业产业化财政专项的目标是通过对项目的资助,加快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发展工程,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龙头企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完善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增加农民收入。
二、项目内容
2004年财政专项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将围绕国家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发展工程,重点对从事大豆、小麦、水稻、玉米加工的龙头企业进行扶持,适当考虑从事粮油、水果、蔬菜、畜产品、水产品出口的龙头企业。项目内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对龙头企业在基地中用于帮助农民进行新品种改良和推广、技术培训、农药化肥购买等方面的补助;
2、对龙头企业在基地建设中的温室、圈舍和池塘改造、疫病防治等方面的补助。
三、项目申报数量和资金标准
2004年共安排项目28个左右,其中粮食加工项目20个左右、出口型项目8个左右,每个项目资金约1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采取中央财政扶持、地方财政补助、龙头企业自筹三方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
各省(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按《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和申报范围筛选1-2个项目上报。
四、项目申报程序
农业产业化项目由龙头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经当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项目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上报省(计划单列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按申报条件组织对项目进行筛选,提出审核意见,以厅(委、局)财(计财)字号文件上报。中央直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省(计划单列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项目的申报情况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