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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及工作目标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督
 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及工作目标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4]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国质检锅[2003]252号),现就加快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安全监察长效机制的形成,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是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其核心内容是建设好两个网络,即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和信息化网络。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建设要充分发挥质检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确保安全监察工作到位;信息化网络建设要依托“金质工程”,实现安全监察信息畅通和电子政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因地制宜地拟订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建设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察人员;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和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型企业可聘任适量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
  (二)建立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责任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强制检验、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各项安全监察制度,以责任状形式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责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责任,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完成职责范围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任务,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三)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到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促进隐患整治工作。及时受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监察协管员应按照规定对所负责区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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