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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六)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申请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
  (三)拟设机构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市场分析;
  (四)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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