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7日)调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
(2004年第2号)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12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保险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
第四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
《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
《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