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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关于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关于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4]第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03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要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经过艰苦努力,基本查清了毒鼠强生产技术来源,基本捣毁了毒鼠强生产源头,基本上切断了覆盖全国的毒鼠强销售网络。目前,各地市场已基本没有公开销售毒鼠强的现象。
  但是,进入2004年以来,部分地方仍先后发生了多起毒鼠强中毒事件,集体性中毒事件也有发生,甚至造成多人死亡,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有关领导同志的关注。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对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形势保持清醒认识。对取得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对存在的问题不能估计过低,专项整治工作任重而道远。为巩固2003年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部门整治职责。要按照国办发[2003]63号文件精神和《2003年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强化属地化整治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各部门日常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农业部门要牵头做好杀鼠剂核准经营和农村灭鼠工作,公安部门要牵头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工商部门要牵头做好市场整顿工作,卫生部门要牵头做好事故救治工作,环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处置、销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千方百计,做好毒鼠强清查收缴工作。从实际情况看,由于毒鼠强流传时间长,流散面广,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偏远山区、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较多地区,清查收缴工作还不够彻底,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要按照《关于彻底清缴在农民手中毒鼠强的通知》要求,围绕重点地区继续组织开展全面收缴排查行动,把清查收缴工作推向深入。积极采取定点置换、定点购买等有效措施,加大收缴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的工作力度。要准确全面地宣传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鼓励群众主动上交手中仍持有的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同时,要加大市场整顿力度,严把市场流通关,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强有力的市场检查活动,防止非法销售毒鼠强行为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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