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接参与项目策划、实施或推广过程并对解决疑难问题作出贡献的。
推荐项目完成人的限额为:特等奖15人,创新奖10人。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奖励年度6月30日前向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年度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对受理的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为每个项目确定3名主审员负责主审。主审员在收到主审项目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在评审会前提出评审意见,并负责在专业评审组审议时介绍该项目情况;对不能主审的项目应当及时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由评审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下列规定评审:
(一)各评审专业组以会议方式或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专家以书面方式进行,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委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作为被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评委,评审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投票不记入实到评委人数。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的项目,完成单位可派完成人赴现场答辩。
第十七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报文化部批准并公示。
第十八条 对已公示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应当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异议书。
异议书应当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有效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由评审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书后一个月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通知异议方、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报文化部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及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