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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21日)废止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4]8号)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大力倡导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积极引用现代科学技术,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的创造热情,使创新活动渗透到文化艺术生产、流通、服务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结合文化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文化部创新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文化部创新奖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对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由文化部颁发奖状、奖金和证书。
  文化部创新奖特等奖项目每项奖金为3万元。
  文化部创新奖项目每项奖金为1万元。
  第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授予在下列文化艺术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和科学技术实施创新,为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艺术创作与演出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创造新的表现形式和积极探索新的表现手法,增强艺术表现力。
  (二)在提供优质文化服务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实施创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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