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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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