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
(十)当境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并可能传入,必要时可以提请地方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报请国务院下令禁止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第十二条 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来自疫区(含受疫情威胁区,下同)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口,停止接受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的报检,监督位于疫区内出口禽产品的屠宰、加工企业停止生产。
(二)对在疫区生产已运抵口岸的出口禽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即使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完成或者已办理通关手续,均须就地封存。
(三)加强与地方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分布、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四)加强对非疫区出口禽类养殖场、屠宰、加工、贮存、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严禁企业收购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进行加工出口,保证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五)对实行禽流感免疫政策的非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的出口禽类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尤其是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禽类及其产品。
(六)按照规定和条件,严格进口活禽和种蛋临时隔离检疫场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
1.暂停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对进出口禽类或其产品采取就地临时隔离或者封锁控制措施,对被检疫物污染的场所、运输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
2.严格限制其他禽类和产品、病料、器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出临时封锁控制区,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临时封锁控制区。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3.采集病料送指定的实验室进一步作疫病诊断。
4.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通报,以便及时采取相应临时隔离或者封锁控制措施。
(二)经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
1.必须将疫情于1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小组,同时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通报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