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调与农业部、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
(三)部署和督促检查本预案的实施工作,研究确定统一对外口径,确定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重大科研课题等。
(四)负责国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总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总局领导小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承办质检系统高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二)及时收集、整理、报告和传达有关疫情、信息、国外动态与反应,了解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及国内外进出口单位的相关意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三)负责与农业部、卫生部等部门的联络与沟通,交流有关疫情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情况,协商统一对外口径。
(四)研究提出禽流感检验检疫重大科研课题建议。
(五)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境内、境外和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状况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局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室、分支机构有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障到位,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直属检验检疫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向总局领导小组报告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疫应急工作情况,向当地地方防治工作指挥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了解和通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配合地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方案,组织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流行病学和疫情调查等项工作,及时向总局领导小组报告本辖区动物疫情动态。
(四)负责本辖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了解进出口动态、有关方面的反应、存在的重大问题等,及时向总局领导小组报告。
(五)完成总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启动与终止
第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疫应急预案:
(一)质检总局、农业部和卫生部通报境外、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