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
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专项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环发[200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函〔2003〕128号),加强规划内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我局《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11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推荐基础上,经审查,现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专项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单位名单(附件1-2)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格适用于《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涉及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及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列入附件名单中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的单位,我局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四、列入附件名单中的单位不需重新更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各单位可依据本文承接相关业务。
附件:1.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专项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单位名单
2.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专项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