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改革完善七项监督抽查后处理制度。 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公告、曝光、整改复查、举办培训班(质量分析会)、行政处罚和强制收回、跟踪抽查等七项后处理制度。(一)对监督抽查结果执行定期或不定期公告制度;(二)对质量严重不合格产品及其相关企业执行曝光制度;(三)对所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严格执行整改复查制度;(四)对存在行业性或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现象要开展质量分析会、召开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制度;(五)对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制度;(六)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实施强制收回制度;(七)对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执行跟踪抽查制度。另一方面利用丰富的监督抽查资源,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实施的全国重点产品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分析,对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产品存在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产品以及存在多次质量不合格记录的企业的产品采取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撤下柜台、收回已售出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及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措施,实施产品质量市场退出机制。通过严格执行七项监督抽查后处理制度和实施产品质量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增强全国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权威性、互动性和统一性。
七、建立质量风险分析与预警和预防性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总局关于建立产品质量风险预警分析系统的总体要求,根据各地监督抽查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科学、综合的质量风险警情分析,根据警情分析对企业、行业或区域性的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或潜在质量危害做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性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主动消除或积极降低质量风险。建立三级质量风险分析与预警和预防性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三级是指发现行业中较多企业产品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但不涉及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项目。三级预警要向本行政区域的质监系统内发出质量风险警示,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要求不合格企业认真整改,严格复查,并召开质量分析会,加强对不合格企业负责人的质量培训,增加对该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二级是指发现较多企业不仅以前有1次不合格记录,且多项重要性能指标或理化指标不合格,或者较多企业存在两项以下涉及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做出二级预警省局要向总局报告,由总局向相关省局通报并要求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降低质量风险;在采取三级预防性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一部分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企业。一级是指多个省份发现某行业或某地区存在较多2次以上抽查不合格企业,不仅存在多项重要指标不合格,且不合格项目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做出一级预警省局要立即报告总局,由省级局或总局向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就质量安全形势进行通报或汇报,组织开展预防性质量安全保障区域性或行业性专项整治,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效果的跟踪检查。同时,向社会发布该行业质量预警,并探索建立该类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合格企业在采取二级预防性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基础上,责令经销企业撤柜台,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并在政府监督下处理已售出产品,并对不合格企业其他相关类产品采取强制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销售,最大程度减少劣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另外,凡是发现行业中较多大型企业产品不合格的,应将风险预警提高一级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