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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4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部长 金人庆
                           部长 汪光焘
                           部长 刘志军
                           部长 张春贤
                           局长 李长江
                           局长 解振华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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