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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间应合理分工,如分管市场开发和交易业务的经理层成员一般不应同时分管结算或风险控制业务。
  第四十七条 经理层应当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报告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保证金安全状况、风险状况、经营前景和业务创新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经理层应当接受监事会或监事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经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经理层召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定期报送监事会或监事。
  第五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应明确因紧急情况导致所有经理层人员均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应急措施,以维持期货经纪公司的平稳运转。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公正、公开的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五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的评价、薪酬与激励方式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委员会确定。董事会应当将对经理层成员的绩效评价作为对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应当向股东会报告。任何董事、监事和经理层成员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绩效评价的决定过程。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经理层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经纪公司章程,给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及期货投资者造成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释义:本准则中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定义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五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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