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搞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础建设,建立完善各层次人员的培训考试题库,加快编写各类别、各层次建设安全生产培训教材。施工企业要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和岗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加强成建制培训,探索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农民工培训方式,提高农民工安全操作基本技能以及安全防护救护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12、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制定和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科技中长期规划,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推动安全生产重大科技和管理课题的科研工作。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不断推进行业科技进步。
13、建立建设系统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意见和方案,加加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建设系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增强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施工企业要制定本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构建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14、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评价办法,定期通报各地安全生产情况,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依法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管理部门、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15、构建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积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它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建筑业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各类协会、学会、中心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作用,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法律、宣传、培训、科研等支持。强化和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租赁、拆装等单位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建筑安全生产月”、“创建文明工地”等活动内容,构建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全建设系统和社会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