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净资产不足以进行支付和预留的,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补足后,原主体企业原则上不再向改制企业作新的投入。
四、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按规定向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或采取租赁、入股、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但不得无偿量化到个人。
五、中央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用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含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的部分)造成账面国有资产减少的,由中央企业在每一批改制企业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国资委批准后冲减国有权益。
七、中央企业申请冲减国有权益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业关于改制分流冲减国有权益的申请;
(二)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三)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证明文件;
(四)企业三类资产的资产清查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五)企业三类资产评估备案表;
(六)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批复文件;
(七)新设公司制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以及企业报送劳动部门备案的职工安置情况实施结果;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表式附后);
(十一)中央企业、原主体企业等有关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告;
(十二)国资委需要的其他材料。
原改制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同时附送有关冲减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八、中央企业、原主体企业、改制企业等有关企业应根据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