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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7.3.3.1 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一般由一次风机、二次风机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可采用一、二次空气加热装置,一、二次风机台数应根据焚烧炉设置要求确定。风量调节宜采用连续调节方式。
  7.3.3.2 燃烧空气系统应保证管道系统气密性;管道之间的连接应密封;空气加热器后的管道及管件应保温,并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
  7.3.3.3 医疗废物焚烧炉装置的辅助燃料燃烧器采用固定方式,燃烧器应具有良好的燃料分配质量和合理配风的性能。
  7.3.3.4 燃烧器的辅助燃料应根据工艺要求和燃料来源等确定。
  7.3.3.5 采用油燃料助燃时,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应小于焚燃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1.5~2.0倍。
  7.3.3.6 供油泵的设置,不宜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
  7.3.3.7 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7.3.3.8 采用重油燃料时,应在系统中设置过滤装置,蒸汽吹扫装置。
  7.4 热能利用系统
  7.4.1 焚烧医疗废物产生的热能可以适当形式加以有效利用。
  7.4.2 医疗废物焚烧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医疗废物焚烧特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
  7.4.3 利用医疗废物热能的锅炉,应充分考虑烟气高温和低温腐蚀。
  7.4.4 利用医疗废物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的有关规定。
  7.4.5 焚烧医疗废物的热能利用应避开200~600℃温度区间。
  7.5 烟气净化系统
  7.5.1 一般规定
  7.5.1.1 烟气净化技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医疗废物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技术间的相互关联作用。
  7.5.1.2 烟气净化装置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和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
  7.5.1.3 烟气净化系统设计的旁路和焚烧系统紧急排放口仅供停电或其他事故状态时应急使用。
  7.5.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5.2.1 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和硫氧化物等,应采用适宜的碱性物质作为中和剂,在反应器内进行中和反应。
  7.5.2.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可采用半干法工艺或湿法工艺。半干法脱酸工艺包括:喷中和剂浆液,喷中和剂溶液,烟气加湿后再喷入中和剂干粉等方式。湿法脱酸工艺包括:采用填料塔,喷淋塔,筛板塔,文丘里洗涤器等方式。
  7.5.2.3 应优先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反应器的高度应能满足必要的反应时间;
  (2)其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
  (3)雾化器的雾化细度应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的含水量完全蒸发。
  7.5.2.4 中和剂采用氧化钙或氢氧化钙时,其有效物质含量不宜低于80%,且质量稳定。
  7.5.2.5 可能产生废水的脱酸工艺,必须配备废水处理系统。
  7.5.3 除尘
  7.5.3.1 烟气净化系统的末端设备应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并应设置除尘器旁路和热风循环系统。维持除尘器内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20~30℃。袋式除尘器应考虑滤袋材质的使用温度、力学性能、耐酸碱腐蚀和耐水解能力、阻燃性等性能特点,袋笼材质应考虑使用温度、防酸碱腐蚀等性能特点。袋式除尘器必须采取保温措施。
  7.5.3.2 禁止采用静电除尘器,不应单独使用机械除尘设备。
  7.5.3.3 湿式除尘设备,必须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
  7.5.4 二恶英类、重金属和氮氧化物的去除
  7.5.4.1 医疗废物焚烧过程应采取下列二恶英控制措施:
  (1)医疗废物应完全焚烧,并严格控制燃烧室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湍流工况;
  (2)废物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快速冷却系统,控制烟气在200~600℃温度区间的停留时间小于1秒,快速冷却可与喷雾干燥脱酸或湿法除尘相结合;
  (3)可在中和反应器和袋式除尘器之间的烟道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亦可在袋式除尘器后设置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床体;
  (4)活性炭喷射装置应与布袋除尘器同时有效运行。
  7.5.4.2 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及相关设备,应选用兼顾去除重金属功能的设备。
  7.5.4.3 应优先考虑通过医疗废物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有害气体成分的产生。
  7.5.5 烟气净化系统设计
  7.5.5.1 引风机计算风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医疗废物焚烧运行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
  (2)控制烟温用的补充空气量;
  (3)炉内喷水降温时蒸发汽量;
  (4)烟气净化系统投入药剂或增湿引起的烟气量的附加量;
  (5)引风机前漏入系统的空气量。
  7.5.5.2 引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7.5.5.3 烟囱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有关规定。
  7.5.5.4 烟气管道应采取吸收热膨胀及防腐、保温措施,并保持管道的气密性;烟气管道易积灰部位,应有清除积灰的措施。
  7.5.5.5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
  7.5.5.6 飞灰收集应采用避免飞灰散落的密封设备,并应采取防止灰分板结的措施,排灰口附近宜设置增湿设施。
  7.5.5.7 飞灰贮存装置宜采取保温、加热措施。
  7.5.5.8 飞灰处理系统宜采用中央控制室控制方式,并可实现就地控制。
  7.6 残渣处理系统
  7.6.1 残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和飞灰无害化处理设施。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等设施。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等设施。
  7.6.2 废物焚烧过程产生的飞灰属危险废物,必须在焚烧处置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再送至指定的安全填埋场处置。其无害化处理主要有热固化、固化、化学稳定化、酸或其它溶剂洗涤。焚烧产生的炉渣可送指定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置。其他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鉴别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可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7.6.3 残渣处理系统应具有稳定可靠的机械性能、易维护的特点。
  7.6.4 残渣处理系统必须保持密闭状态。
  7.6.5 焚烧厂的残渣处理系统应具有较高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7.7 自动化控制系统
  7.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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