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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4.3.1 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4.3.2 不宜在医疗废物焚烧炉(不包括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炉)焚烧处理的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废弃物、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等。

5 医疗废物焚烧厂总体设计


  5.1 焚烧厂建设规模
  5.1.1 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医疗废物产生量、成份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厂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置能力的冗余和建冷藏贮存设施。
  5.1.2 额定处理规模10吨/日以上(含10吨/日)的新建集中焚烧厂可设置2~3条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对于10吨/日以下的焚烧厂应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生产线条数,但单台处理能力不宜小于3吨/日。
  5.1.3 焚烧厂建设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应尽可能满足全年接收并妥善处理服务区域产生的医疗废物。
  5.2 焚烧厂项目构成
  5.2.1 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5.2.2 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
  (1)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计量、卸料、暂时贮存、输送等设施。
  (2)焚烧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焚烧、燃烧空气、辅助燃烧等设施。
  (3)余热利用系统:包括空气预热器、技术允许条件下可考虑余热锅炉、供热等设施。
  (4)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有害气体去除、除尘及排放等设施。
  (5)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和飞灰无害化处理设施。
  (6)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7)应急处理、安全防爆系统。
  5.2.3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讯、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清洗、消毒等设施。
  5.2.4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5.3 厂址选择
  5.3.1 厂址选择应符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当地城乡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的认定。
  5.3.2 厂址选择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的选址要求。
  5.3.3 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隐落区等地区。
  (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宜进行公众调查。
  (3)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厂址选择应同时考虑炉渣、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厂址附近应保障电力供应。
  5.4 总图设计
  5.4.1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4.2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5.4.3 医疗废物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并应方便医疗废物运输车的进出。
  5.4.4 焚烧厂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墙、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5.5 总平面布置
  5.5.1 医疗废物焚烧厂应以焚烧系统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医疗废物焚烧处理流程合理安排,以确保相关设备联系良好,充分发挥功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
  5.5.2 医疗废物物流出入口、接收、贮存和转运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办公、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分开建设。隔离措施包括墙体隔离或空间隔离方式。
  5.5.3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焚烧厂出口附近处。医疗废物运输车车箱内部清洗消毒的设施应与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生产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合并建设。
  5.5.4 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医疗废物焚烧厂,采用的燃油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的有关规定。
  5.5.5 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医疗废物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8)中的有关规定。
  5.6 厂区道路
  5.6.1 医疗废物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5.6.2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道路需能达到主要构筑物和建筑物。车行道宜布置成环状,以便回车。
  5.6.3 医疗废物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m。医疗废物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道一般取1.5~2.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的有关规定。
  5.6.4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处。
  5.7 绿化
  5.7.1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5.7.2 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30%。
  5.7.3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6 医疗废物接收、贮存、输送与设施设备清洗消毒

  6.1 一般规定
  6.1.1 医疗废物接收、贮存与输送系统包括:计量设施、卸料设施、卸料场地、暂时贮存库和贮存冷库、医疗废物厂内转运设施和其他设施。
  6.1.2 医疗废物贮存禁止采用坑式垃圾池。
  6.1.3 输送系统不应采用抓斗起重机。
  6.2 医疗废物接收
  6.2.1 卸料场地应满足医疗废物运输车顺畅作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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