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
进口自用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4月15日)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的配车标准和税收问题,我署署监一(1990)1271号文已有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问题,经研究,对外资企业进口生活用交通工具仍由海关严格掌握,不分投资地区,在其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资企业进口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二条第2款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