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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即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通过固定席位进行交易或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证券用于回购;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超出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者超比例从事关联交易;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通知、报告义务;
  (九)从事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十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十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六条 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履行托管职责;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七条 其他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有关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暂停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停止资产管理活动,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权益登记、转账过户、资金划拨、监督运营等事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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