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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失效]

  (二)设施的结构、布局情况;
  (三)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
  (四)保安工作程序;
  (五)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六)有关基础设施;
  (七)如被损害或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港口作业构成危险的其它区域。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确定和评估重点保护的财产和基础设施。
  前款所称重点保护的财产和基础设施包括:
  (一)港口设施的入口、通道、进港航道、锚地、船闸、船舶操纵和靠泊区域;
  (二)码头、仓储设施和货物装卸设施、设备;
  (三)配电系统、无线电和电信系统、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等;
  (四)港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和助航设施;
  (五)电厂、货物输送管道和供水系统;
  (六)桥梁、铁路、公路;
  (七)港作船舶;
  (八)保安、监控设备和系统;
  (九)港口设施附近的水域。
  对上述财产和基础设施的评估应当考虑到:可能的人员伤亡、港口的经济重要性、标志性价值、港口内是否有政府设施以及受到破坏的情况下能否发挥原有功能和恢复正常功能的难易程度。
  第二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对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识别,并确定相应的保安要求。
  在对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识别的过程中,涉及下列港口设施附近建筑时,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磋商:
  (一)可在港口设施内造成破坏的;
  (二)可被用于对港口设施造成破坏的;
  (三)可被用于非法窥测港口设施的;
  (四)可被用于分散保安注意力的。
  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识别活动,应当明确下列事项,并提出对其风险水平的总体评估:
  (一)港口设施内任何可能会使港口设施成为攻击目标的因素;
  (二)对港口设施的攻击或在港口设施发动的攻击可能会造成的人员损失、财产损坏、经济破坏(包括运输系统破坏)的后果;
  (三)有可能发动此种攻击者的能力和意图;
  (四)攻击的可能类型。
  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识别活动,应当考虑所有的保安威胁事件,主要包括:
  (一)通过爆炸、纵火、毁坏或恶意行为损坏、破坏港口设施或船舶;
  (二)劫持、占领船舶或劫持船上人员;
  (三)损坏货物、船舶关键设备或系统、船舶物料;
  (四)未经允许进入或使用港口设施;
  (五)走私武器或设备,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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