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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失效]

  (二)规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应涉及的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
  (三)批准经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的和直辖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四)批准经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的和直辖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五)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2);
  (六)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港口设施和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七)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就其固定的短程航线上的港口设施进行替代保安安排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
  (八)授权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九)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国内相关部门通报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第五条 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审核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三)对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修订内容进行必要的测试;
  (四)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五)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六)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负责组织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三)负责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和编制《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已批准评估报告和计划的后续修订;
  (四)监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五)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六)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为其经营的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和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二)配合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及其后续修订;
  (三)配合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后续修订;
  (四)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五)为港口设施保安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保安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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