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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1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该公司通过三种方式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一种方式是直接对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第二种是通过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商对中国转售,第三种是通过日本的关联商转售。在直接对中国出口的销售方式下,以该出口价格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商对中国转售的销售方式下,以出售给非关联商的价格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日本关联商转售的情况下,以日本关联商出售给独立购买者的价格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对国内销售的贸易环节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在核查中商务部小组发现,国内销售的运输(仓库-客户)有两个运输公司来承担,商务部根据总运输量和支付的总金额来计算同一客户的单位运费,以此为基础来重新计算每笔国内运输费用。根据实地核查的结果,由于公司在桶装包装上完全相同,因此商务部根据统一的标准对出口和国内销售的包装情况进行了调整。
  (2) 出口价格
  商务部对出口环节的贸易调整项目进行审查。对于在初裁中的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用、包装费用等项目的调整,经核查后,商务部仍然沿用初裁的作法;对于出口退税部分,在初裁中,由于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这些退税金额发生在对中国的该产品的出口业务上,因此商务部在初裁中没有接受出口退税项目。经实地核查后,商务部依据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所有出口量和出口退税额,确认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的退税金额。调整增加了银行手续费项目。
  美国巴斯夫公司(BASF Corporation)
  鉴于巴斯夫公司拒绝商务部的实地核查决定,因此采用现有材料做出裁决,维持初裁的决定。
  拜耳聚合物有限责任公司(Bayer Polymers LLC)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美国国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国内最终用户,商务部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成本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依据实地核查中,该公司提供的调查期财务报告在成本计算中加入利息费用项目。在对成本费用重新计算后,商务部依照调整后的单位成本费用来进行低于成本测试,结果调查期内有部分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未超过20%,因此商务部决定采纳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公司全部通过关联贸易商进行的。商务部依据关联贸易商转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项目调整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对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对于在初裁中未予以接受的提前付款折扣、邮寄销售服务费、国内销售贸易环节的调整主张,经实地核查,该公司未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因此决定在终裁中不予接受;对于回扣,该公司提供了账务和有关凭证,证明该项目已经实际发生并和实际交易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决定在终裁接受。
  (2) 出口价格
  商务部对出口环节的贸易调整项目进行审查,对于间接销售费用的调整不予接受。
  (二)比较和价格调整
  商务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以及佣金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接受的费用,商务部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商务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涉案国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1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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