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建造师
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3]4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纲内容调整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10月29~31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厦门组织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各考试大纲的主编以及各专业推荐的专家共35人参加了会议。人事部考试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会议。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实行主编负责制
主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制与修改,并负责考试大纲的总撰和保密工作。
修改后的综合考试大纲仅供各专业考试大纲的主编查阅。
二、处理好几种关系
(一)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的关系
综合考试大纲侧重综合知识和通用理论掌握;专业考试大纲侧重具有特点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测试。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的内容不得重复。
(二)技术与管理的关系
建造师是工程项目高级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善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的综合素质。因此,各专业考试大纲中技术部分所占比例按照建市监函[2003]25号文的要求进行调整。
(三)“条”与“目”的关系
考试大纲中的“条”反映的是具体“知识点”;“目”反映的是“知识能力结构”,是知识点的集合。“条”的内容不能过多,不能成为“知识线”或“知识面”,所表述的内容要细化、具体、明确、准确。
(四)大纲与指导书的关系
考试大纲是考试出题的依据,也是考生复习范围和复习内容的依据;考试指导书是对考试大纲中知识点的解释,是对问题的回答,解释必须具体,便于考生复习。
三、考试大纲的修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