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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援外医疗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关于援外医疗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卫人发[2003]184号 2003年8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外提供医疗技术援助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政治任务,援外医疗队是在医疗卫生领域贯彻我国外交路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保证对外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顺利完成援外医疗任务,做好援外医疗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医疗工作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派出国,完成援外医疗、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行政管理、后勤保障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归口管理上述人员。非卫生系统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派和培训

  第四条 选派援外医疗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身心健康,能坚持在医疗卫生岗位上工作。
  (三)医务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四)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我国和受援国政府派遣援外医疗队议定书规定,决定承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下达派遣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卫生部下达的派遣任务,组织选派工作。
  第六条 援外人员的选拔,可由组织选拔,也可在自愿报名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实行考试择优录取或公开招聘等办法。
  第七条 在选派援外人员中,要首先选拔好队(组)长,并让其参加组队工作,发挥他们在组队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符合选拔条件,允许夫妇一同出国参加援外医疗工作。鼓励素质好、深受所在国欢迎的援外人员多次或长期在国外工作。
  第九条 援外人员出国前须进行综合集中培训,培训由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我国外交方针与政策、援外医疗工作规章制度、外事与财务纪律、安全保密和出国工作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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