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报者认真研究当年发布的局管项目指南,在指南范围内选择或设计具体项目,然后按下述要求申报:
一、填写《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各个栏目要如实。认真填写;
二、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能否胜任该项目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的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三、项目申请书应按规定时间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复核,经领导批准后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寄发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按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立项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承担项目资格。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局管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种。资助经费项目由申请人按照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制订经费预算,经专家评审后,由政法司审核拨款。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项目承担单位也应投入或筹集经费支持项目研究。自筹资金的项目可优先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由该单位财务部门代管并监督检查。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为研究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
二、国内调研旅差费;
三、研究资料文印费;
四、计算机机时费;
五、专家咨询费;
六、小型会议费;
七、研究成果的评审费;
八、其它与课题研究直接有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记帐。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购买固定资产等。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将经费使用情况和总决算表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申请结题。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对局管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