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
安置的军队早期回国专家和离休干部遗属
调整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政干发字第373号 1993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
最近,一些单位在执行民政部安置司、总政干部部[1992]政干发字第378号和[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文件中,提出了两个问题。现明确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中早期回国定居的专家,按总政、总后[1991]政干字第340号文件规定,发放生活津贴和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问题。经与人事部专家司研究,给这部分专家增加生活津贴等待遇,由省级民政部门将审批表及有关材料送省级人事部门,省级人事部门上报人事部专家司审批。
二、关于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计算问题。[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文件转发的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1993]财薪字第21号文件规定调整的牺牲、病故军队干部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系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规定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加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1991]政干发字第322号文件规定增加标准的基础上调整的。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总政老干部局、总后司令部、总后财务部[1991]财标字第680号文件规定调整的6元生活补助费,系粮油统销价格调整的补偿,不计算在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内。军队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应包括按[1993]财薪字第21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和粮油、副食、燃料等价格调整所发的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