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对地热(含地热水,下同)、矿泉水的管理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职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种手续、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宣传,依法做好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52、150、240、241号令),以及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4]67号)和《
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5]60号)的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因此,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及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适用《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