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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
 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法制办、教育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教育部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2002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在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政策、开展专项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基本实现了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依然存在。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狠抓中央政策落实,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努力使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涉及农民负担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减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2003年要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2003年开始全面试点的地区,要按照中央的政策着眼于减负做好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已经开展全面试点的地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对减负的实际效果开展检查,切实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健全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式,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现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予以公告施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将结果报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备案,农业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指导。所有清理工作,应在2003年9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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