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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四十一条 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科研档案,规范管理。
  课题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课题成员及人员调整情况;课题立项时间、研究周期;课题批准经费、课题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课题完成、鉴定、结题、出版情况;课题奖惩、成果推广情况等。

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四十二条 为科学地评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鉴定后方可验收结项。重点课题和其他课题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四十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采取分级鉴定的方式。重点课题的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年度课题、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下一级管理单位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的指导下组织进行,鉴定结果须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
  第四十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必要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单独组织对有关课题成果进行会议鉴定。
  第四十五条 选定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鉴定组织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定专家;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4.地域性课题必须有本地区专家参与鉴定;
  5.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课题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6.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四十六条 成果鉴定应遵守下列程序: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上级课题管理单位索取并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重点课题还须经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连同 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2.鉴定组织者对《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最终成果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通讯鉴定表》(以下简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鉴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评审书》预期目标,在《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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