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课题,按时拨付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课题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为课题组成员提供研究必须的时间和相关条件;在课题完成前,一般不调动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工作;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中级管理单位应明确职能处室,对本辖区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进行管理。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课题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地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课题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三十七条 课题组确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但研究报告、论文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专著的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由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
7.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课题协议;
9.撤销课题;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中级管理单位审批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一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