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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九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有关部门应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四十条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有关财政、审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课题、青年课题的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下一级管理单位拨付。
  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三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该课题经费使用账目,如实编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下称《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并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三十四条 自筹经费课题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六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每年的6—11月为年度检查期。
  每年6—7月,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课题年度检查表》),一式两份,报中级管理单位审核。中级管理单位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课题的情况撰写年度检查报告,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执行情况统计表》,连同《课题年度检查表》一份,于当年11月30日前一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检查。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其他在京单位直接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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