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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地方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也应视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中级管理单位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有权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课题和重点课题每项2000元,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比2。
  提供配套资金的单位,对于配套资金部分可适当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配套资金的5%;
  2.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课题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课题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8%;
  7.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除特殊情况,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接到回执后,将课题经费拨到中级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课题经费不得分拨给课题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拨付,根据课题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进行。特别委托课题、重点课题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证,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课题年度检查表》)为凭证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证,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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