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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5.青年基金课题申请者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含39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6.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必须注明一位负责人,负责人对该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
  7.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8.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已完成者,应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附于《评审书》中。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上一年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按时完成率低于70%的,上报申请课题数不得超过其上一次申报课题总数的70%,按时完成率低于60%的本年度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必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课题负责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以及单位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九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按下列程序组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
  1.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2.将资格审查合格课题交学科规划小组进行评审。经三分之二以学科规划小组成员同意并经学科规划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获准立项;
  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发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课题一经立项,其申请、评审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课题协议,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研究成果的内容不能违背协议书。
  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全面负责课题的自我管理,并对课题质量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以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2.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予以回避;
  3.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经费情况,按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要求,提出年度资助计划,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是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核定并拨付用于资助艺术科研人员开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的经费。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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