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选题,应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艺术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点课题、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
第十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设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 极少数急需的重大研究课题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课题,可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经中级管理单位同意后上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申请,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特别委托课题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申报公告,同时发布课题指南。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期限为三个月。
第十五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程序如下:
1.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其他在京单位的课题,经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申报;其他单位的课题,经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中级管理单位申报;
2.申请人向申报单位索购《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及有关材料,按要求认真填报,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上级受理单位;
3.中级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
第十六条 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者(包括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国家课题;
4.重点课题和年度课题的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申请重点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同专业研究课题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