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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艺术科学
 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
  现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工作。

                         文化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提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研究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建设先进文化和加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艺术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促进我国艺术科学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面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以下简称“省文化厅”)或本级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中级管理单位管理本辖区内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艺术科研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担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其他在京单位的课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直接进行管理。

第二章 机构

  第五条 文化部组织成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
  2.审核评定有关艺术科学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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