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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贷款检查制度。借款期内,借款人应按月或按季向开户行报送有关项目进度、贷款使用情况、财务状况的资料和报表。项目竣工后,应向开户行提交工程决算报告。客户经理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进行贷款检查记录,按月形成贷款检查的书面报告。贷款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二)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是否按设计方案要求和计划工程进度施工、竣工和运行,项目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的原因及金额;
  (三)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实际用款计划使用贷款,有无挪用贷款;
  (四)项目所在区位市场变化情况,项目是否按预定计划进行销(预)售(出租),销售进展情况及借款人贷款归行情况;
  (五)借款人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能否按时还本付息;
  (六)贷款抵(质)押物或担保人偿债能力有无变化,是否降低贷款担保能力;
  (七)借款人发生的重大事项;
  (八)借款人在农行办理存款、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的情况;
  (九)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检查报告制度。建立项目贷款检查定期报告制度,经营行每季末应向省市分行上报正式的贷后检查报告,省市分行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向总行上报正式贷后检查报告。建立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制度,如出现以下风险事件。应在3日内将重大事项报告贷款审批行。
  (一)借款人高层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或无故离岗、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
  (二)实行联营、改制、合作、分立、破产、资产重组、项目有偿转让等投资主体变更;
  (三)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
  (四)改变项目设计,项目工程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下降,亏损持续、大量增加;
  (五)拒绝接受信贷监督,挪用贷款,转移收入,进行资金体外循环,贷款逾期、拖欠利息;
  (六)未经经营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和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进行再抵押,贷款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实行联营、改制、合作、分立、破产、资产重组,项目有偿转让等投资主体变更,未及时补充或落实新的担保;
  (七)贷款项目或抵押物遭受火灾等重大灾害,损失严重;
  (八)未经经营行同意,借款人私自改变销售策略,有可能造成项目销售(出租)不畅,危及信贷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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