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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发放和保险

  第十四条 项目贷款审批按总行项目贷款审批授权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贷款,不论是否超过贷款审批授权,一律上报总行审批。分行不得审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贷款。
  第十六条 项目贷款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后,视同增加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对已批准同意贷款的项目,在贷款发放前,应落实贷款发放各项限制性条件。项目申报行应将各项限制性条件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批行。严禁对贷款发放限制性条件未落实、未完全落实的项目,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八条 在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办理有效的建筑工程保险,保险合同中要明确农业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投保的金额不得低于抵押金额,保险期至少长于贷款期半年,已投保的应进行保险过户,确保农业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条 在贷款审批额度内,借款人逐笔申请项目用款,经营行按照项目工程进度,逐笔核贷,逐笔审批,逐笔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六章 项目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贷后管理是在项目贷款审批之后,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之前,对项目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管,保证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监管经理负责制。对商品房开发贷款项目,经营行应至少指派一名客户经理为项目监管经理,具体负责对贷后项目监管的日常工作;总行审批的贷款项目,应至少指派一名专职的项目监管经理;对大型贷款项目,应派驻项目监理组。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专户管理。借款人应在经营行开立项目资金专户,将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贷款和销(预)售收入归集到项目资金专户。专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借款人先将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及销(预)售收入、银行将借款存入专户,工程需要时,借款人再向农业银行提出项目资金用款申报。对借款人用款申报实行审核审批制,根据施工单位的支付凭证、项目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证明、项目设备购置合同及项目实际工程需要,项目监管经理进行报账式审核,并按用款审批权限审批。对资金用途进行逐笔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对项目销(预)售、租金等形成的收入,应全部或不低于农行贷款比例及时存入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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