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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贷款安全性调查。
  项目贷款安全性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经有权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财务报表,对借款人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分析;
  (二)调查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的借款余额、还本付息情况;
  (三)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和到位情况。对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开发商或联合开发的项目,应调查项目资本金是否由贷款或其他债务形成;
  (四)调查除项目资本金和农业银行贷款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五)贷款担保能力调查。
  采取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应调查抵押物、质物的变现能力。对以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应调查是否存在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施工单位垫资等应付款项,是否在抵押物价值中予以扣除。
  (六)建设工程和抵押物的保险情况调查。已开工的项目,应调查借款人是否办理在建工程保险。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如借款人已办理抵押物保险,应调查借款人提供保险单的真实性,如借款人未办理抵押物保险,应调查借款人出具的同意投保承诺函的有效性;
  (七)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落实情况。应调查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符合该工程施工和监理的资质等级;调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调查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协议内容是否合理、完善。
  第十二条 贷款效益性调查。
  项目贷款效益性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项目所处位置、市场定位、设计标准、销售价格、物业管理水平、周边环境等情况,比较周边同类物业销售价格、租售比率,分析项目优势、劣势,预测项目市场前景;
  (二)项目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智能化情况和配套设施建设对市场销售(出租)的影响;
  (三)项目的销售(出租)策略是否符合市场需求,达到预期效果;
  (四)对已开始销(预)售或开始招租的项目,应调查其销(预)售或招租情况,分析市场风险;
  (五)对项目的成本、收益、现金流量、还本付息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行测算;
  (六)项目贷款带来的存款、中间业务等附带效益。
  第十三条 凡农业银行受理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一律按照贷款审批权限由贷款审批行组织项目评估(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评估可采用自行评估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两种方式。评估的内容主要是:借款人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贷款项目开发的合法性、投资估算和筹资计划、市场分析、效益测算、不确定性分析、贷款担保分析、项目贷款综合评价、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对已审批贷款项目出现新的资金缺口,需追加贷款,申请追加贷款额超过原审批贷款额30%的,应按贷款审批权限重新组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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