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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优质客户申请项目贷款时上述“四证”暂时不全(含批准开发面积不全)的,优质客户应提供“四证”落实计划,保证贷款发放前取得齐全的项目开发批件;其他非优质客户申请项目贷款时,应提供齐全的“四证”。
  项目已开始销(预)售的,还需提供合法、完整的《销(预)售许可证》;
  (十)项目所在地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施工进度和资金运用表、七通一平的落实资料;
  (十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落实的资料;
  (十二)采取担保贷款方式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保证人、抵押物有关资料。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供抵押物保险单或同意投保的承诺函。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还要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设定抵押的证明。
  (十三)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和以往工作业绩材料;
  (十四)联合开发合同、协议;
  (十五)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贷款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 贷款合法性调查。
  项目贷款合法性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主要调查借款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项目;
  (二)开发资质的有效性。调查开发商开发资质等级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要求由有权部门办理了年检;
  (三)借款行为的合法性。调查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借款的决议或授权书是否合法有效;
  (四)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
  (五)调查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所在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时缴纳,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已开始销(预)售的,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
  (六)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应调查贷款项目开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联合开发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联合开发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合作各方权益归属是否清晰,有无不利于农业银行贷款偿还的条款;
  (八)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调查。
  1.调查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担保书、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或相应决策机构授权书是否合法有效;
  2.应调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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