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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项目资本金不低于申请贷款项目总投资的30%,全部到位并先于贷款投入项目开发;对预期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相应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房地产开发商出资认缴的,不能以任何方式抽回,不承担任何利息和债务的自有资金。
  (六)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并符合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的,只能用已建成的工程部分设定抵押权,且抵押率不得超过50%。对以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在对抵押物价值评估时,应在资产价值中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施工单位垫资等应付款项。不得用下列房地产进行抵押:
  1.违章建筑及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施;
  2.军事设施;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4.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取得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5.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6.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
  (七)委托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业绩良好,并经农业银行审核认可;
  (八)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在房地产类贷款科目中核算反映。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项目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
  (二)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三)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发并通过年检的借款人资质等级证书;
  (四)借款人贷款证(卡)和资信证明材料;
  (五)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借款的决议;
  (六)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经会计(审计)事务所或有权部门核准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八)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贷款项目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国有工地使用证》,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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