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贷款种类、条件和科目
第五条 项目贷款种类。按照贷款用途,项目贷款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综合用房开发贷款、学生公寓开发贷款及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
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业营业、办公用房等商业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学生公寓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院校学生公寓项目建设的贷款。
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其他商品房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条件。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四)资信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项目公司除外)信用等级符合农业银行贷款要求;
(五)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农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六)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七条 项目贷款条件。借款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范,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
(三)项目开发取得合法、有效批件。项目建设用地为出让性质的,应根据该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性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用地为划拨性质的,应取得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性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已开始销(预)售的项目,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
(四)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