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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通知

  个体工商业、城乡集市贸易的税收和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等方面的问题,由国家税务局接谈处理。
  十八、有关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别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接谈处理。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科技法规、科技规划、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管理,科技成果的奖励、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国家科委接谈处理。科技干部政策,科技人才的培训、职称评定、高级专家的管理、出国留学生的派遣和回国分配等问题,分别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接谈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人事部协助处理,有关科普方面的问题,由中国科协接谈处理。
  十九、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历、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申请自费留学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国家教委或中央主管部门接谈处理。
  二十、有关侨务政策,归国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为国内亲属落实政策等问题,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或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接谈处理。外侨、外国人要求和中国人结婚,由民政部接谈处理。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定居,由公安部接谈处理。
  二十一、有关少数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国家民委接谈处理,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由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接谈处理;有关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人士、起义和投诚人员、爱国人士、台属、台胞落实政策,台胞要求定居,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特赦人员的问题,由中共中央统战部接谈处理。
  二十二、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麻风病、传染病的防治,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工作,农村卫生院的业务管理等问题和个体开业行医,来京要求就诊等问题,由卫生部接谈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的医疗事故等问题,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接谈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部予以协助。
  二十三、临时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接谈处理。
  有关工伤鉴定,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二十四、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接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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