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电信管理局依据以下原则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否影响网络安全畅通;
(四)能否满足网络互联互通和运营商之间公平竞争的需求;
(五)技术先进性和技术演进性;
(六)目前国际、国内该类设备的应用情况;
(七)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情况。
第七条 电信管理局经审查认定符合进网政策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到受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进网检测
第八条 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该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后,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确定“进网试验检测要求”。
第九条 申请承担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任务的机构严格按“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做好测试准备后,向电信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的承检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和评议,合格并经电信管理局批准后,该机构可依据“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对该新设备进行进网检测。
第十条 各相关检测机构对电信新设备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政策和制度, 并在检测机构驻地办理相关的收费许可及其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同时将收费标准复印件报告电信管理局。
第十一条 某一电信新设备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颁布后,原“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应作修订或废止, 改为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文件;同时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按照已颁布的标准文件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审。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经进网检测合格的电信新设备若为重要设备还需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章 进网试验
第十三条 实行进网试验的电信新设备由信息产业部核发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试用批文有效期终端设备一般为半年,无线电通信设备及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一般为一年。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试用批文所批准的试用规模和试用范围进行进网试验,并积极跟踪产品标准及试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