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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的通知[失效]

  (六)应按性质(如国债、金融债券回购)披露回购证券。
  (七)应按下列格式披露中长期贷款:

┌─────┬──────────────┬──────────────┐
│ 性 质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
│     │ 合 计│ 1—5年│ 5年以上│ 合 计│ 1—5年│ 5年以上│
├─────┼────┼────┼────┼────┼────┼────┤
│ 信用贷款│    │    │    │    │    │    │
├─────┼────┼────┼────┼────┼────┼────┤
│ 保证贷款│    │    │    │    │    │    │
├─────┼────┼────┼────┼────┼────┼────┤
│ 低押贷款│    │    │    │    │    │    │
├─────┼────┼────┼────┼────┼────┼────┤
│ 质押贷款│    │    │    │    │    │    │
├─────┼────┼────┼────┼────┼────┼────┤
│  合 计│    │    │    │    │    │    │
└─────┴────┴────┴────┴────┴────┴────┘

  (八)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对不良贷款,还应按性质(如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分类披露。
  以上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中如有持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单位贷款,应在各项目注释中说明。
  (九)应按下列格式披露贷款损失准备情况:

┌────┬────┬─────┬─────┬─────┬────┐
│ 类 别│ 期初数│ 本期计提│ 本期转回│ 本期核销│ 期末数 │
├────┼────┼─────┼─────┼─────┼────┤
│一般准备│    │     │     │     │    │
├────┼────┼─────┼─────┼─────┼────┤
│专项准备│    │     │     │     │    │
├────┼────┼─────┼─────┼─────┼────┤
│特种准备│    │     │     │     │    │
└────┴────┴─────┴─────┴─────┴────┘

  1.若本期某些贷款计提损失准备的比例或金额较大,应说明计提的标准和理由;
  2.说明对某些金额较大且逾期账龄较长的贷款不计提或计提损失准备比例较低的理由;
  3.以前年度计提损失准备的比例或金额较大的贷款,如在本期全额或部分收回,应说明原确定计提比例的理由及现收回的原因;
  4.在本期大幅度改变损失准备计提比例或金额的贷款,应说明原确定计提比例的理由及本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5.如已批准核销的损失贷款的金额较大,应说明其性质和金额。若实际核销的损失贷款涉及关联方款项,还应单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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