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三)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
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后,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其中:
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资料;
(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获得监理资质的单位,由信息产业部统一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各等级监理单位监理相应投资规模的信息系统工程。
甲级: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乙级: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下。
丙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更换新证。超过有效期30天不更换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原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由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员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按照年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十七条 丙级和乙级监理单位在获得资质两年后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升级申请,资质升级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