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外经贸部就东丽世韩公司及其香港关联贸易公司所提交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了实地核查,并向直接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核查结果;外经贸部还实地调查了东丽世韩公司生产磁性聚酯薄膜的情况。
7、外经贸部就倾销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调查结果向直接利害关系方作了披露。东丽世韩公司提出了评论,国内聚酯薄膜生产企业未提出评论。
四、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
外经贸部经调查并征求国家经贸委意见后认定:
(一)磁性聚酯薄膜与其他聚酯薄膜的物理、化学特征没有实质性区别;两者的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相同,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互替代性,最终用途虽存在一定差异,尚不能构成排除磁性聚酯薄膜的充足理由;两者具有相互竞争性,且属同一进口税则号下的产品。所以磁性聚酯薄膜与非磁性聚酯薄膜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能够生产磁性聚酯薄膜产品,而且生产的磁性聚酯薄膜的规格、质量和产量均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三)国产和进口的磁性聚酯薄膜物理、化学性能相同,用途相同,具有相互竞争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
所以,磁性聚酯薄膜不应当被排除在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之外,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的产品排除主张不能成立。
五、倾销与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了东丽世韩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情况,初步认定该公司对华出口的每一种型号产品均有相对应型号的国内销售,该公司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且属于正常贸易过程销售。
在实地核查中,核查官员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出口销售情况、价格调整情况、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发现东丽世韩公司未报告金属化聚酯薄膜的有关数据。该公司对此做出解释,并提供了相关数据。核查官员抽查了金属化膜的国内销售帐、出口销售帐。2002年9月2日,该公司主动提交了金属化膜问题的补充说明及附件。
外经贸部分析评估了漏报金属化膜对倾销幅度计算的影响,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漏报金属化膜数据的原因及证据;
2、在被调查产品总的国内销售中,金属化膜的国内销售在数量、金额方面所占比例;
3、东丽世韩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未对华出口金属化聚酯薄膜;
4、金属化膜数据对采用与对华出口相对应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正常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