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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根据申报内容核查申报单种类选择的准确性;
  (四)核查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除贸易进口核销项下)的填写是否符合操作规程的规定。
  对核查中发现的错误或有疑问的数据进行登记(见附表)。
  第十一条 外汇局应当对涉外收入申报单和涉外收入统计表进行核对。
  核查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基础系统的管理查询功能中进行,查询内容包括“与收入统计表不符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缺涉外收入申报单的统计表”和“缺涉外收入统计表的申报单”三种不匹配的情况,对不匹配的申报信息打印后留存,同时通知相关的银行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 外汇局应当进行对外付款日结单与对外付款申报单(表)之间的核对。
  (一)对外付款申报表单包括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限额内对外付款(对公单位)和限额内对外付款(对私);其数据取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汇总系统。对外付款日结单数据取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基础系统。
  (二)核对内容主要包括:
  1、申报主体是否如实、及时、完整地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
  2、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银行有无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制作对外付款日结单。
  (三)对外付款申报单(表)与对外付款日结单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金额+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金额+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金额]/[对外付款日结单金额-限额内对外付款(对公单位)金额-限额内对外付款(对私)金额]≈100%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当核查银行电子数据录入和传输的及时性。
  (一)核查的申报表单种类包括涉外收入统计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和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
  (二)核查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基础系统中上述几项申报单的查询功能进行。确定一个核查日期后,在接下来的连续几个工作日内对所确定的核查日期进行上述各项申报单笔数和金额的查询。如果连续几天查询的申报单笔数与金额均不一致,则说明银行的电子数据录入与传输不及时。
  第十四条 外汇局应当核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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