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20日 财建[2002]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
为了规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根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第307号令)和《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特制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第307号令)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为规范管理和使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是指根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
二条规定,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认定达到相关报废标准规定,依法办理了报废手续,并按规定送资质认定企业回收拆解的汽车(不包括因事故造成的报废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专项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